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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办法》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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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质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出台印发了《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实施办法》在原有试行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新增2条、保留1条,调整12条,包括总则、裁量适用、附则三章,共十四条,对涉及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数据造假等10类424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同时,《实施方案》中还明确了对“同案不同罚”“同错不同罚”以及滥用裁量权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推动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实施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兵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推动兵地区域共同治理,促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落实,以进一步推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正确行使,保证科学、依法、精准治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为全疆生态文明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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