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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实施方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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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农委日前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实施方案》(津环保水〔2018〕84号)。《方案》确定的我市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2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涉及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等。全文如下: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天津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和改善不达标断面水质为重点,加快补齐水生态环境质量短板,做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深入治理,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水生态安全有效保障,为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质量导向,系统施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重点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清单,采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综合保护措施,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2.分区控制,突出重点。根据水环境控制单元分区,将含有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难度较大的控制单元列为优先控制单元,强化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


3.水陆统筹,防治并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综合运用控源减排、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因地制宜实施重点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防促治、防治并举。


4.落实责任,多元共治。强化各排污单位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区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确保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加强信息公开与激励,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2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四)分区管理


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分区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国家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实施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控制单元重点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工程项目及总量控制、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与交易等环境管理措施。


我市共涉及9个优先控制单元和11个一般控制单元,9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4个水质改善型和5个防止退化型单元。通过推进控制单元分级分类防治,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等措施,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二、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1.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化工项目,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推进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主要分布区新建、改建、扩建该行业项目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序推进全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优化空间布局。充分考略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化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性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海河等主要河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全面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提高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配合)按照有关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理念,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市环保局、市科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


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区域性特征行业为重点,鼓励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全市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相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对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超标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十三五”期间,每年分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公示、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指导。完善行业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有序衔接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推进城镇化绿色发展


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科学划定城市功能分区。(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市市容园林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推进地表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市容园林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充分利用自然河湖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促进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市建委、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林业局配合)


2.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的设计、建设与投运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统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进一步强化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的截流和收集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城镇新区建设均应采取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建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9年,全市所有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制镇、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加快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8年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或达到再生利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通过人工湿地等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市水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市水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排查水体环境状况,建立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问题为重要着力点,综合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生态恢复、垃圾清理、底泥疏浚、增加流量等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水体黑臭问题。各区要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市水务局牵头,河长制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


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单、整治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研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黑臭水体治理专项基金。2017年底前,对于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全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水务局负责)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建设,有农业的区在2019年年底全部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经济适用技术模式,重点推广固体粪便堆肥、牛粪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和污水深度处理等技术模式。有农业的区应根据各规模养殖场饲养工艺和环境承载力的不同,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适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扶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配套使用相关规模的粪污消纳用地,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粪污全量替代化肥还田利用。鼓励第三方开展专业治理。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的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T)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市农委负责)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和河流等重点水体,明确水产养殖限养区和禁养区,禁止网箱养殖。(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配合)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大支持力度,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程。加强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环境监测,制订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市农委负责)


2.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通过精准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路径,逐步控制化肥使用量。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到2019年,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市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市农委负责)


加快推进农业节水进程。在涉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优先推进粮食产区、蔬菜产区、严重缺水地区的节水灌溉发展,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25个。(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配合)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因素,坚持分散、半集中、集中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分散(户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站)、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地渗滤等方式,统筹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强建设和运维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完善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特种收集机械研发和应用,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处理处置。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制,加强已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流域水生态保护


1.严格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高效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大力提高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沿海钢铁、重化工等企业海水淡化及海水利用比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海洋局、市建委配合)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开展海河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分期分批提出蓟运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需水量和生态流量需求,为海河流域进行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提供参考。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严控地下水超采,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市水务局负责)


2.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配合国家以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子牙新河等河流为重点,强化辖区内水质达标管理,推进上下游联防联控、联动治污,着力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推进京津冀“六河五湖”(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南运河,七里海、北大港)等重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境保护建设协同推进。(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林业局配合)


加强水质较好水体的保护。以引滦入津、沙河、黎河、淋河、于桥水库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保障于桥水库等水源地水质安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着力消除重污染水体。以我市水质劣于Ⅴ类的潮白新河控制单元、独流减河控制单元、洪泥河控制单元、州河控制单元等4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落实治污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大幅削减单元污染负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科学安排闸坝下泄水量,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防治地下水污染


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配合)对报废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研究开展试点修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配合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对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和信息共享。(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科委、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事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保护河湖湿地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把于桥水库等重要水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对非法挤占水域及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因地制宜采取退养还滩、退捕还渔、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缓减人类活动干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步提升。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1.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全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地表水和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及排污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依法取缔农村分散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设施和活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委、市工信委配合)加强农村分散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化工企业聚集区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市水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2.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


以水源空间布局为核心,优化调整上游水环境监测网络。全市集中式水源优先安装饮用水源自动监测设施,明确不同级别水源监测项目和频次,建立水源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检制度。推进水源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水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3.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力度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有效防范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市水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推动实施《于桥水库综合治理方案》,削减入库污染负荷,防治富营养化,改善水库水质,修复库区生态,确保供水安全。(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计生委、蓟州区等配合)


严格饮用水水源污染控制。编制于桥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按国家统一部署,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优先取缔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建委配合);对人为污染、天然背景值超标、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需尽快更换。(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三、规划项目


各部门、各区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可包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类别项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纳入全市及各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库,统一实施。


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成熟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统筹流域和行政区边界,全面建立市、区、镇、村四级河长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责任红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规划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细化明确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职责,分解落实规划任务,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实施评估考核。自2017年起,全市将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识别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单元、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水环境会商、预警,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全市及各区政府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衔接,强化考核结果在市级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策法规


鼓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牵头,市法制办配合)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市根据污染排放结构特征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等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在总磷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宝坻区)等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区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落实财税政策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用好国家财政资金,做好地方配套,支持水污染防治任务落实,向优先控制单元、跨区地区倾斜。各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依法做好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衔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对本市已实施的有关排污收费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实现“费改税”。(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合理制定和调整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和‘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定价原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逐步调整到位。暂不能到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四)健全市场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配合)


推进市场化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明显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的方式,以取得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推动落实引滦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等要求,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合理确定许可内容,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完成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责任。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鼓励自愿开展排污权交易,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公示系统归集公示机制,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五)强化科技支撑


强化控制单元管理。按国家总体要求推进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大力推动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将控制单元作为落实环评准入、区域限批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与控源减排、截污导流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空间单位,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全市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以需求为导向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等因素,优化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和技术路线。加大科技研发的财政投入,针对特定控制单元总氮、总磷、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以及特定污染源、风险源,污水、雨水、地表水资源优化利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城市(镇)生活污水处理节能、降耗、减排,化工、矿冶等重污染行业废水全过程治理与回用等攻关研发先进防治技术。(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区和街镇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化工园区等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河湖库和人口密集区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定期评估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隐患。将各区政府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健全区域联动。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市水务局牵头,河长制其他所有成员单位)


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能力。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加强各级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能力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等软硬件建设。加强地表水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七)弘扬生态文化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推进信息公开。按照国家要求,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等信息。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教委、市水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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